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4240号
原告:诺金宏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天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梁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桑苏明。
原告诺金宏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上海科梁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0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2021年02月19日诺金宏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诺金宏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诺金宏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施建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姜萌萌
书 记 员 姜萌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