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9210号之一
原告:上海全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德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辉,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怡,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梁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桑苏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忭,上海世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婧妮,上海世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全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梁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上海全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全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全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34元,财产保全费计3,020元,均由上海全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燕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绍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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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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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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