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1民初4541号
原告:包头二零八地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7870719792。
法定代表人:闯某。
委托代理人崔某,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包头二零八地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包头二零八地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二零八地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包头二零八地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99元,减半收取计19100元,由包头二零八地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霍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