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钜锋天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枝江市钜峰天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583民初74号
原告:枝江市钜峰天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平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9510547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大金,枝江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友,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原告枝江市钜峰天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枝江市钜峰天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大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枝江市钜峰天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6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中友承接枝江市董市镇黄金村景观平台整治绿化工程,后分包给原告,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完成全部工程任务后,于2017年10月12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46000元,并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款金额46000元,约定2017年12月30日结清。逾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口头承诺2018年4月底前付清,但至今被告仍分文未付。
被告*中友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副本、被告户籍信息记录、欠条、枝江市仙女镇桃店村民委员会证明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欠条,证实被告欠原告工程款,被告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欠款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应如数支付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友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枝江市钜峰天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中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柴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邹绵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