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钜锋天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枝江市钜锋天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湄潭县乾开高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328民初2962号
原告:枝江市钜锋天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董市镇平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95105473B。
法定代表人:薛晓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治,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湄潭县乾开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绿色食品工业园区以晴生态科技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569227752N。
法定代表人:张庆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生,广东嘉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枝江市钜锋天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湄潭县乾开高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枝江市钜锋天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治、被告贵州省湄潭县乾开高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枝江市钜锋天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95,669.08元,并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以595,669.08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与被告贵州省湄潭县乾开高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湄潭县以晴工业园区景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均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本工程无预付款,乙方进场后按月已完成工程5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办理完毕,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总价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若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约定的质保期均为一年。景观绿化工程于2015年12月9日办理竣工结算,结算价为3,034,966.82元,实际仅付2,439,297.74元。截止2020年9月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总金额为2,439,297.74元建筑业统一发票,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本金595,669.08元未支付。原告认为,原告为被告完成了建设工程的施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并应承担拖欠工程款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并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原告为保护合法权益,现起诉至人民法院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贵州省湄潭县乾开高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工程的结算时间为2015年12月9日,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3年的期限,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枝江市钜锋天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与被告贵州省湄潭县乾开高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园林景观绿化施工合同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湄潭县桃花江以晴工业园区景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均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量结算价格以双方现场协商后据实定价。本工程无预付款,乙方(指原告)进场后按月已完成工程5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办理完毕,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总价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若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约定的质保期均为一年。景观绿化工程于2015年12月9日办理竣工结算,结算价为3,034,966.82元。截止2020年9月4日,被告实际支付原告工程款2,439,297.74元,尚欠原告工程款本金595,669.08元未支付。原告经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园林景观绿化施工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约并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了自己的施工义务,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工程款,由于被告未支付下欠原告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下欠工程款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595,669.08元并承担以595,669.08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于2015年12月9日对案涉工程办理竣工结算,工程款结算价为3,034,966.82元,双方对此款并未约定支付期限,原告随时有权主张,不应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被告迟延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其主张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贵州省湄潭县乾开高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枝江市钜锋天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95,669.08元及利息(利息以595,669.08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9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2.00元,由被告贵州省湄潭县乾开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徐玉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汪奉英
书记员罗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