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聚富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1民初585号
原告:湖北聚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方高坪镇雷湾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5854786588。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康平、陈侃如,湖南旷真(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特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06978086M。
原告湖北聚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2022年5月20日原告湖北聚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聚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聚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6.5元,由原告湖北聚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 芬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记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