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利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022民初1950号之一 原告:河南利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大道与八一大道交叉口百盛国际2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9FR2UE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特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0697808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利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3年6月25日,河南利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外,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和解协议及其向河南利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履行付款194403.69元、35000元的出账回单(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回单2张)。 本院认为:河南利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利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8元,减半收取3914元,由原告河南利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