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来凤县自来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22民初3092号之一 原告: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特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0697808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凤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渝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18336375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来凤县自来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