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05执异17号
异议人(被申请保全人)***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异议人(被申请保全人)***邦置业有限公司就申请保全人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提出异议,本院在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申请保全人)***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瑾璆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