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科蓝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中科蓝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瑞东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481民初7722号
原告:山东中科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经济开发区机械制造工业园奚仲北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93927948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冠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东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近湖工业园北京路与锦湖大道交汇处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39825187X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中科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东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山东中科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中科蓝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中科蓝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山东中科蓝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