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民终1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粥店街道办事处石蜡村石腊河东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经济开发区机械制造工业园**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泰安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2)鲁0911民初7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泰安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泰安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泰安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