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379号
申请人:山东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洞街道玉兰广场4号楼21层21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鑫源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的存款160万元(账户现有金额0.00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济***置业有限公司在***行济***支行的存款160万元(账户现有金额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