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02民初4963号
原告:山东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经济开发区机械制造工业园悉仲北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9392794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亿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区潍坊路与艳阳路交汇处集美景致小区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N4JXR8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亿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中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