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与望城县恒利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3467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元,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尔卿,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城县恒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旺旺中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张利和。

被告: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流涌尾第一工业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广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兰春,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政,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望城县恒利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邹向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