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3475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元,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尔卿,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城县恒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旺旺中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张利和。
被告: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流涌尾第一工业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广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兰春,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政,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望城县恒利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邹向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