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3临沂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同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03财保23号
申请人临沂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同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35275元。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在以下银行有开户线索:中国银行新区支行,帐号为:46×××54。申请人临沂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等额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同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35275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祝武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