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03财保23号之二
申请人临沂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同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苏0803财保23号、(2021)苏0803财保23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淮安市同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35275元、查封了被申请人淮安市同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位于淮安市淮安区复兴镇原复兴中学院内厂房。现因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临沂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于与被申请人淮安市同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的事实而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同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35275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同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位于淮安市淮安区复兴镇原复兴中学院内厂房的查封。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祝武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