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1108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宏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西路南城段81号1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91984024。
法定代表人:吴兰云。
被执行人**,女,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执行人东莞市岭南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社区鸿福西路国际商会大厦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GRKA3X。
法定代表人:宋银珠。
申请执行人广东宏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岭南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971民初18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84651.6元、受理费1600.6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本案的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名下的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财产调查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址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宏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110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沛潮
审判员 杨方军
审判员 周小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