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8执恢7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宏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兰云。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宏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012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多家金融机构、房屋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名下一辆机动车,经车辆管理所反馈,该车已达到强制报废期,无法进行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8执恢7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平
审 判 员 钟伟强
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