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83执156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宏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国际会商大厦21楼,机构代码:72919840-2。
法定代表人:吴兰云。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宏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广东宏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218601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档案,但未发现其车辆所在位置,暂无法处理,案件已经本院通过查询系统向银行、车管、房管及工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面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6)粤0183执15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夏碧梅
执 行 员 何凡夫
人民陪审员 万佳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江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