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泰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宏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广东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6115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民终6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宏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莞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兰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云、周静,均为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恒建设工程有,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仰辉。

委托代理人:林清城、杜文锋,分别为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代理人:曾共华,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代理人:曾共华,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宏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6年3月28日向上诉人广东宏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宏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萍

审判员 彭 湛

审判员 冯敬芬

二〇一六年五月××日

书记员 林浩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