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09民初3924号
原告:广东宏泰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西路南城段81号19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恒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西路159号3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广东宏泰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恒隆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广东宏泰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进行庭外调解,现原告广东宏泰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宏泰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53.30元(原告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7,776.65元,由原告广东宏泰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7,776.6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广东宏泰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