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03民初4514号
原告:广东宏泰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西路南城段81号19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恒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28号第8层8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路蓝调一品B区。
原告广东宏泰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智慧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恒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宁旅游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宏泰智慧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泰智慧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原告宏泰智慧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宏泰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2.27元(原告未预交),由原告宏泰智慧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