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880号
原告湖北恒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银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阮家凉亭2号。组织机构代码:67369198-5。
被告武汉银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津津花园B栋1001室。组织机构代码:71198911-8。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恒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银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武汉银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恒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银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武汉银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恒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武汉银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武汉银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恒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银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武汉银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湖北恒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