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银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银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300号
原告武汉银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16#津津花园B栋10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喜,系湖北地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71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银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周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