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银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千里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武汉银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民初3631号
原告:湖北千里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浠水县蔡河镇城角村四组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1X2G1T。
法定代表人:毕大勇,经理。
被告:武汉银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昌区中北路16#津津花园B栋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119891180。
法定代表人:吴姣娥,经理。
原告湖北千里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银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千里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千里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计312元,由原告湖北千里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