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银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银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1558号
原告:***,男,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庆元、黄琴,湖北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银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津津花园B栋10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姣娥。
被告:**,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第三人:佛山市宇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暨塘村(土名“羊头影”)兴业园D2之二(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卿慧文。
原告***与被告武汉银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宇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良志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韩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