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1102执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银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津津花园B栋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1198911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州区东门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8159083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银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7)鄂110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银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250000元及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8230元、执行费36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
2、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将被执行人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消费令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3、本院多次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金收入汇入本院指定账户有余额外,该账户本院已冻结)。
4、经在黄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2015年12月1日被执行人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证号00073892-1-1、00073892-2-1、00073892-3-1已被其他司法机关查封。土地证号为00073892-1-1、00073892-2-1,房产证号S0××70、03××15先后被其他权利人作了他项权抵押登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本案亦属于轮候查封。
5、另查本院立案执行中涉及多起作为被执行人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涉案标的5000余万元。
6、目前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只有月租金收入,租金收入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本院要求汇入指定账户,截止2018年8月25日为止有1768697.72元。用租金分配给其他各案申请执行人。按目前状况收取月租金是长期的过程,需执行标的5000余万元,租金积累半年或一年后再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分配给各案各位申请执行人,现有账上余额分配方案另行告知。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商城债权人微信平台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不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亦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裴展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