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7民终2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广日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国贸大道南636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炎燊,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锦州万斯特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高新产业园区南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行政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广州广日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锦州万斯特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92民初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92民初9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广日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钟鸣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暴思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