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广日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国贸大道南636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均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北60号。
负责人:许永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州广日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湛中法民三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州广日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杨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