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工集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民初1579号
申请人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曹桂凤,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马红漫,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董事长。
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洪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继兴
书记员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