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民辖终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区乐平铺镇王少田村。
法定代表人:曹桂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群,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俊,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石获南路66号建工大厦A座13、14楼。
法定代表人:马红漫,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2021)鲁1523民初15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案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与被上诉人提起诉讼的“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不同,依据不同的案件事实和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存在两个以上法院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形,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020年9月10日被上诉人河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建工装饰公司)因“领袖科技城(耐斯.智慧海)一期总部中心C区幕墙工程”向原告定做加工各种型号的优质铝单板,双方签订书面《物资采购、加工合同》,双方就管辖问题明确约定为“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5月18日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拖欠货款向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案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号为(2021)鲁1523民初1579号。2021年4月29日被上诉人以“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将上诉人起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冀0104民登4313号。上诉人认为:1、以上两个案件系因不同的案件事实,不同的案由,不同的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根据双方合同中管辖权约定,不存在两个法院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形,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被上诉人在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并没有出具正式的案件立案号,仅是案件登记号(2021)冀0104民登4313号,被上诉人提起的诉讼是否符合法院立案受理的范围还未确定,不能因此就认定被上诉人在桥西区人民法院的立案时间就早于茌平区人民法院。综上,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合法的管辖权,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基于2020年9月1日双方签订的同一《物资采购、加工合同》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且诉讼请求之间有关联,为避免裁判结果的冲突,两案应由同一法院审理。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上诉人河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2021)冀0104民登431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故应认定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先于原审法院受理了案件,本案应移送先受理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凡利
审 判 员 陈正飞
审 判 员 于景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宋传宝
书 记 员 衣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