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工集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民初1579号之一
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曹桂凤,总经理。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马红漫,经理。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茌平区,而且原被、告双方就管辖已做出了明确约定,应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本案就同一事实已于2021年4月29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河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2020年9月10日双方签订的《物资采购、加工合同》,合同中原、被告双方就管辖已做出了明确约定,应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买卖合同纠纷,河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冀0104民登4313号。2021年5月18日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茌平区人民法院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鲁1523民初1579号。因河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早于茌平区人民法院,且本案基于同一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依照>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洪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继兴
书记员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