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工集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执保384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曹桂凤,总经理。
被保全人河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马红漫,经理。
被保全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董事长。
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鲁1523民初15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河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河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崔洪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