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工集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文松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沐林建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76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文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梅林路358号13幢B0035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豪,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石获南路66号建工大厦A座13、14楼。
法定代表人:马红漫。
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平。
被申请人:北京沐林建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1465。
法定代表人:李永林。
被申请人:上海昽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沪亭北路218号19幢188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远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文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沐林建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昽磬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文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沐林建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昽磬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沐林建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昽磬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周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沈韵
书 记 员 沈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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