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763号之一
原告:上海文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梅林路358号13幢B0035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强,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石获南路66号建工大厦A座13、14楼。
法定代表人:马红漫。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河北乔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平。
被告:北京沐林建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1465。
法定代表人:李永林。
被告:上海昽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沪亭北路218号19幢188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远生。
原告上海文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沐林建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昽磬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文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原告依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文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53元,减半收取6,92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926.50元,由原告上海文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周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沈韵
书 记 员 沈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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