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工集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庆某某商砼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23民初64号之一 申请人:庆***商砼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东辛店镇三和工业园新3**线路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566724876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石获南路66号建工大厦A座13、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276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严务乡新旧动能转换示范园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MA7LMNA564。 负责人:*** 申请人庆***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作出(2024)鲁1423民初6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被申请人名下45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申请人要求解除其中25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中的2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