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23民初64号之一
申请人:庆***商砼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东辛店镇三和工业园新3**线路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566724876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石获南路66号建工大厦A座13、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276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严务乡新旧动能转换示范园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MA7LMNA564。
负责人:***
申请人庆***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作出(2024)鲁1423民初6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被申请人名下45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申请人要求解除其中25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中的2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