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322执157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万建筑设计事务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裕和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陈新军。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万结构设计事务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裕和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廖鄂先。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万机电设计事务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裕和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倪国民。
上述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红云、杨博宁(实习),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州俊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周成辉。
委托代理人刘洪山、钱勇,系广东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万机电设计事务所、深圳市博万结构设计事务所、深圳市博万建筑设计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惠州俊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322民初3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惠州俊安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万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深圳市博万结构设计事务所、深圳市博万机电设计事务所支付35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150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惠州俊安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了所有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粤1322民初31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志明
审 判 员 刘 勇
审 判 员 李敏娴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邓丹妮
书 记 员 黄靖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