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民终4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机器人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某某机器人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0391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机器人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某机器人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