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213民初8358号
原告:无锡市南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汇太路28-2-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南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物业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海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海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南海物业公司与***之间于2018年7月31日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南海物业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聘用***担任保洁工作。双方于2018年1月1日签订聘用协议,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南海物业公司与***之间于2018年7月31日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按照南海物业公司的要求每天按照固定的时间上班工作,***与南海物业公司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日,南海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无锡市聘(留)用退(离)休人员协议,约定:聘(留)用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聘(留)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壹年,期满本协议即终止,如需续用须重新办理聘(留)用手续];甲方聘(留)用乙方担任保洁工种(岗位),从事保洁员(工作)。工作时间为标准时制;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标准为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元。加班工资标准为/元/小时。乙方请假的,甲方扣除工资标准为/元/天;乙方郑重声明:本人现为退休人员,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请慎重核对,如无异议,请在下段横线处抄写确认)本人现为退休人员,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另查明:***于1960年7月17日出生,于2010年7月1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018年9月26日,南海物业公司向无锡市梁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南海物业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当日,无锡市梁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年9月27日,南海物业公司诉至本院。
诉讼中,***称:***于2009年2月5日入职南海物业公司。2018年7月3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受伤后未再去南海物业公司上班。***虽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到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
诉讼中,南海物业公司称:南海物业公司只能确定在2017年***是与公司存在劳务关系的,之前的情况无法核实。公司在聘用***的时候,对于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是有严格要求的,其本人也确认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公司才聘用了她。
本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于2018年7月31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与南海物业公司之间于2018年7月31日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无锡市南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2018年7月31日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无锡市南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史 新
书 记 员 ***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