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民特59号之一
申请人:青海金山水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有色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辉湟(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青海金山水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山水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有色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有色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重新仲裁,***裁庭在三十日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已于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开始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0元,不予退还。
申请费400元,由青海有色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秦 悦
书 记 员 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