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有色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金山水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有色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民特59号之一 申请人:青海金山水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有色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辉湟(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青海金山水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山水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有色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有色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重新仲裁,***裁庭在三十日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已于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开始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0元,不予退还。 申请费400元,由青海有色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秦 悦 书 记 员 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