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11民初9131号
原告:湖南德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99号万家丽国际MALL写字楼16楼1616室。
法定代表人:李长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标,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68号吉联商业中心第6栋2103房。
法定代表人:黄凯,总经理。
被告:长沙鼎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商业及2、3、4栋110026。
法定代表人:杨叶翔,总经理。
被告:杨叶翔,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泸溪县。
原告湖南德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长沙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家装饰公司)、长沙鼎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点设计公司)、杨叶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标,被告诺家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鼎点设计公司、杨叶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诺家装饰公司之间签订的《诺家装饰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诺家装饰公司向原告退还装修款37999.05元;3、判令被告诺家装饰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999.05元(违约金以工程造价39999元的50%计算),以上装修款、违约金合计人民币57998元;3、判令被告鼎点设计公司、杨叶翔在被告诺家装饰公司退装修款37999.0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诺家装饰公司、鼎点设计公司、杨叶翔支付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公司担保保函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诺家装饰公司签订《诺家装饰施工合同》,由被告诺家装饰公司为原告装修合能枫丹丽舍房屋。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双方的权利义务、质量标准、工程验收与装修、工程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诚信履约,被告诺家装饰公司、鼎点设计公司、杨叶翔称因自身资金问题无法继续装修施工。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被告鼎点设计公司账户支付23999.4元装修款,被告诺家装饰公司、杨叶翔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告鼎点设计公司账户支付13999.65元装修款,被告鼎点设计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据。被告鼎点设计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叶翔作为法定代表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诺家装饰公司辩称:是在收到诉讼材料后才知晓本案纠纷。被告诺家装饰公司和被告杨叶翔系同行业的朋友。被告鼎点设计公司当时联系了一个客户,说因为店面太远然后临时用的被告诺家装饰公司的店面进行接待,然后使用了被告诺家装饰公司的合同和收据,被告诺家装饰公司对这个装修项目完全不知情。
被告鼎点设计公司、杨叶翔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原告因需要对其合能枫丹丽舍的房屋进行装修与被告杨叶翔进行了商谈。被告杨叶翔以被告诺家装饰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诺家装饰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地点:合能枫丹丽舍;住房结构:1房1厅1卫,施工面积约47㎡,工程期限60天,开工日期2020年11月10日,竣工日2021年1月10日(若小区周末、节假日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施工的,工期顺延);(二)合同工程造价39999元,如需变更设计、施工内容及材料,变更部分的工程款项按实结算。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当日支付60%即23999.4元,泥工验收当日支付35%即13999.65元,竣工验收当日支付5%即1999.95元;(三)合同签订后,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无论因何原因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办理终止或延期履行合同手续,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工程造价50%的违约金。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20年9月25日,原告向被告鼎点设计公司转账支付工程款23999.4元,被告杨叶翔以被告诺家装饰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出具金额为23999元的工程款收据,被告杨叶翔在收款人处签字。2021年4月12日,原告向被告鼎点设计公司转账支付13999.65元,被告鼎点设计公司于当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3999元的工程款收据。被告杨叶翔、鼎点设计公司完成部分泥工工作后即停工,原告经催告未果后另行聘请他人完成后续施工,并另行支付装修费用26000元。
另查明:被告鼎点设计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叶翔系该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1、被告诺家装饰公司陈述:被告鼎点设计公司的业务员持被告诺家装饰公司已盖章的空白合同和收据,与原告签订合同并收款,被告诺家装饰公司对此均不知情。2、原告陈述:原告的装修事宜系与被告杨叶翔直接洽谈,装修人员也是由被告杨叶翔安排的。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诺家装饰施工合同》,但该合同不是原告与被告诺家装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故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被告诺家装饰公司亦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与被告杨叶翔、鼎点设计公司已经就合能枫丹丽舍的装修工程形成了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双方已就装修范围、标准、价款、违约责任等达成了一致,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向被告杨叶翔、鼎点设计公司支付装修款37999.05元,但装修工程并未完成。原告为完成后续装修实际支付费用26000元,故被告杨叶翔、鼎点设计公司应当退还该未完成部分的装修款。原告要求按照工程造价的50%计算违约金的主张过高,本院酌情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工程造价的30%,即被告杨叶翔、鼎点设计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399.72元(37999.05元×30%)。被告鼎点设计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叶翔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叶翔、长沙鼎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湖南德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连带退还工程款26000元;
二、被告杨叶翔、长沙鼎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湖南德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违约金11399.72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德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长沙鼎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杨叶翔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涵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段娟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