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99号万家丽国际MALL写字楼16楼1616室。
法定代表人:李长元,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鼎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QMBKD12),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商业及2、3、4栋110026。
法定代表人:杨叶翔,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叶翔,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泸溪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鼎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杨叶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9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长沙鼎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杨叶翔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1月10日,本院向长沙鼎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杨叶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2年1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长沙鼎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杨叶翔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保险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查询了长沙鼎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杨叶翔的公积金信息情况,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月17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长沙鼎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杨叶翔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2月16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杨叶翔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2022年2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长沙鼎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2022年2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长沙鼎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杨叶翔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2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长沙鼎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杨叶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38494.72元,尚有38494.7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牌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申遇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莫南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