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3306号
原告:黄岛区***机电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崔坤欣,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修森,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海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梁建平,职务经理。
原告黄岛区***机电设备经营部与被告四川海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岛区***机电设备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岛区***机电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高颖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