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玉金顺商贸有限公司

甘肃玉金顺商贸有限公司与玉门市速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81民初2997号
原告:甘肃***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武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系甘肃玉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门市速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甘肃***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玉门市速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被告自行协商,原告甘肃***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85元,由甘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志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晨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