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宏丰伟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名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宏丰伟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02民初6140号
原告:酒泉名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昌兴电器市场中楼西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3D897X8。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酒泉宏丰伟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洪洋家具建材城负一楼7-5号门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2WABP83。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酒泉名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酒泉宏丰伟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酒泉名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酒泉名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酒泉名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晓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胜娟
书记员    刘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