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玉全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101民初850号
原告:威海玉全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银滩路8号东临。
法定代表人:曲军利,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蓉,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板桥东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李百生,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威海玉全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威海玉全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威海玉全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迪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金亚倩
书 记 员  管斯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