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248号
原告:***,男,汉族,1951年8月14日生,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
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板桥东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李百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2022年2月8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文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尹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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