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8906号 原告(案外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民路308弄50号41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蒙源路99号。 负责人:郑谷,行长。 第三人: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板桥东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诚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嘴工业区板桥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世纪大道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第三人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诚臣钢结构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林 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