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101民初1431号
原告:江苏***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经济开发区东九街东侧、***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板桥东路777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管理人成员。
原告江苏***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经法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电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如
书 记 员 **如
附:相关法律条文